温馨提示:(填写该页必读):
1、正确填写各项信息,数据项请填写阿拉伯数字,若无表格项信息,请填写“0”;
2、其他非数据项,请用文字填写,若无表格项信息,请填写“无”;
3、若不需要填写此表,请在“无此情况”选择“无”。
4、当前项目数量为 4 ,请核对具体明细,若不正确,请修正表格内容。如果无此项目情况的,直接空白即可,无需填写任何内容。
(三)委托投资情况(是指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单位:人民币元)*有/无此情况:(
序号 受托机构 受托人是否有资质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委托金额 委托期限 投资方向 风控措施 资产配置方式及比例 投资期限 收益确定方式 当年实际收益金额 当年实际收回金额
1 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 份额锁定期170天 本基金投资范围: 1、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合晟广晟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备案编码:SJR467),投资于该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按市值占总资产的比例计算); 2、银行活期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管理人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标的基金合晟广晟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 固定收益类:在沪深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市场依法发行的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支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项目收益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未占用资金)。 自主开发的全流程体系信息系统覆盖公司所有经营管理环节,风控模块实时监控所有流程操作,确保投资交易和运营管理的合规及安全。 合晟广晟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为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的变化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在降低市场风险的同时追求更高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合晟资产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合晟资产将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调整不同信用等级和期限结构的债券比例,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策略。 (2)信用债投资策略 合晟资产依赖于长期积累的公司研究能力,分析和评估目标公司存在的信用风险,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相对于利率债来说,具有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能够准确把握目标公司的信用级别变化情况,将获得非常可观的超额收益。公司产品将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高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通常情况下收益率曲线呈现左低右高的特征,即长期债券比短期债券有更高的收益率。在收益率曲线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到期日临近,原有债券的隐含收益率将逐渐下降,持有这类型债券不但可以获得预期收益,还可获得由于收益率下降而产生的利差收益,是债券配置类投资者的重要收益来源。公司通过积极配置一定久期的债券品种,控制整体久期等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良好的收益。 (4)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0%。 份额锁定期170天 浮动 2863.2 0
2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8000000 6个月 投资范围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现金类资产、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固定收益型信托计划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产品、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公募基金;不超过50%的信托资金投资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如下: (1) 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计划在成立或有新的申购时,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其认购/申购金额的1%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份额,相应投资风险由信托计划承担;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份额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或有新的申购时,缴入受托人信托业保障基金专户,由受托人按季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划缴;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份额资金在缴入受托人信托业保障基金专户后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支付投资收益,在划缴给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按同期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支付投资收益; (2)现金类资产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单、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国债、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等; (3)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固定收益型信托计划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产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 (5)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公募基金。 全面风险把控:受托人建立了完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将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在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聘请广发证券担任本信托计划标准化债券资产投资的投资顾问。 (1)预警线 信托计划设定预警线0.90元。当信托计划T日单位净值≤0.90元,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应在 T+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录音电话等方式通知投资顾间以提示风险。 (2)止损线 止损线为信托计划净值0.85元,如T日某期信托计划的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后,受托人于 T+1 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向该期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提示投资风险,受托人于T+1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投资顾问,并于T+2日起连续地变现信托计划的非现金资产,直至全部变现为止(如因交易所休市、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在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受托人不对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全部信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信托计划进入清算分配程序。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受托人可以将集合信托计划的资产投资于受托人、投资顾问及与受托人、投资顾问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受托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通过信托资金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投资顾问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出具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的投资建议;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信托计划投资比例超标,投资顾问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出具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的投资建议。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如果投资顾问未能按约定提出相应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执行强行平仓操作。 投资策略: 信托资金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现金类资产、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固定收益型信托计划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产品、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公募基金;不超过50%的信托资金投资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 4.1底层收益凭证投资策略 各期信托计划以不超过 50%的信托资金投资于经各期委托人认可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该收益凭证产品力求实现委托财产收益率跟踪标的资产的表现,并在此基础上争取实现超过标的资产表现的收益。收益凭证产品要素及风险收益特征请见附件《粤财信托·广粤锐意10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i期资金认购确认函》及第i期标的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风险揭示书。 4.2底层固定收益型信托计划投资策略 4.2.1久期管理策略 4.2.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4.2.3类属配置策略 4.2.4信用债投资策略 4.2.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6M 浮动 900 0
3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4400000 12个月 投资范围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投资于货币基金、公募债券基金、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债券回购(法律法规或监管文件允许的范围内)、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等标准化金融产品、仅投资以上范围的银行理财产品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品种。 (2)受托人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要求,信托资金的1%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保障基金认购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时间、收益分配与结算等,由受托人按照保障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执行。 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设立并管理信用债券备选池、交易对手信用池。在标的选择上,标准化资产风险较低、流动性好主要投资标的为银行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中高等级债券等。其中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等级不低于A-1。主要选取城投债作为底仓,在此基础上配置中、高评级优质债券,是相对稳健的投资思路,安全性相对较高。对所投标的进行分散投资,对仓位和可投比例进行限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单一标的违约带来的风险。 预警线及止损线: 本信托计划设置预警线为0.9300元,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300元时,则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将于T+2个交易日以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进行预警提示。受托人选取任意一种信息披露方式对委托人/受益人进行通知的,发送通知或发布公告即视为送达,受托人即履行完毕预警提示义务。委托人不得以未收到受托人通知等理由进行抗辩。本信托计划连续多个交易日触及预警线的,受托人仅在首次触及预警线时按照本条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时不做强制减仓处理。 本信托计划设置止损线为0.9000元,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0.9000元时,则触及止损线。受托人将于T+2个交易日以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进行预警提示。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时,受托人应自T+1日起做强制减仓处理。若在减仓过程中,信托计划在某日收市后,信托单位净值大于0.9000元,则可以自下一日起停止减仓。 本信托计划为受托人主动管理的固定收益类私募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因受托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信托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的,受托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委托人/受益人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投资限制 (1)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如下: A.逆回购单一交易对手集中度:单一交易对手逆回购规模不得高于逆回购总规模的30%; 若逆回购规模不超过5亿元则不受限制。 B.单一债券占发行规模集中度:信托计划投资的单一债券投资额不超过其债券发行总量的25%。 C.单一债券占信托财产净值集中度:信托财产净值达到10亿(含)规模以上时,单一债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10%。信托财产净值规模在10亿(含)规模以内时,单一债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20%。 D.融资融券、债券正回购等对外负债余额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50%; E.特定债券投资限制:1)公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债项评级准入为AA及以上评级,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准入为A-1及以上评级,前述债券无债项评级的,发行人主体评级须为AA及以上评级;2)单只城投债投资规模不超过5亿元;3)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投资总规模不得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40%。 F.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G 产品建仓期(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H.标准化产品投资杠杆通过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单一信托及/或信托计划等形式实现的,比例不超过1.5 倍。 I.若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机构允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展债券正回购的,本信托计划可以开展债券正回购,具体投资杠杆比例等相关限制以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J.本信托计划投资活动应持续满足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银保监会、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管理。 K.不得投资于以受托人关联方为发行人发行的上述产品。 L.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合同禁止的其他投资。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限制应与信托计划保持一致。 (2)产品建仓期(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产品建仓期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非因受托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则受托人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本信托存续期间,如需改变投资策略等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应事先征得全体受益人的同意。 (3)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限制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极端市场行情等原因导致: A.信托计划投资于某类金融工具受到限制; B.信托计划投资的金融工具存在重大投资风险,可能对信托计划的运作产生较大影响; 受托人有权突破上述规定的集中度,如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将按合同约定进行披露。 12个月 浮动 41760 0
4 中国银行 12000000 336天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货币市场工具,含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 回购(含逆回购)、资金拆借等;2.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3.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外国借款人在我国市场发行的债券等; 4.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债券、优先股等;5.以固定收益资产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计划; 6.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 7.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的国债期货、利率掉期等。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货币市场工具,含现金、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 回购(含逆回购)、资金拆借等;2.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3.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外国借款人在我国市场发行的债券等; 4.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债券、优先股等;5.以固定收益资产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计划; 6.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先档: 7.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的国债期货、利率掉期等。 投资比例限制 1.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或该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2.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7.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8.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9.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 产净值的 10%。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336 浮动 276517.99 276517.99
5                      
6                      
7                      
8                      
9                      
10                      
合计 62400000 322041.19 2765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