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公示
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2018年度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19日
单位名称:
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登记证号:
0489
成立时间:
2017-12-13
性 质:
非公募基金会
公示项目
封面目录
基本信息
理事会召开情况
理事会召开情况
理事会召开情况
理事会召开情况
理事会成员情况
理事会成员情况
监事情况
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党组织建设情况
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办理情况
专项基金、分支(代表)机构及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专项基金情况
分支(代表)机构情况
内设机构情况
公益事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计算公益支出比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的情况说明
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公开募捐备案情况
本年度开展的援助“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
2019年度计划开展的援助“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
重大公益慈善项目收支明细表
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大额支付对象
由基金会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情况
基金会的关联方
基金会与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未结算应收/预付/应付/预收项目余额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资产负债表
业务活动表
现金流量表
应收款项账龄
应收款项客户
预付账款账龄
预付账款客户
应付款项及客户
预收账款及客户
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情况
持有股权的实体情况
委托投资情况
其他投资情况
信息公开情况
监事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年度工作信息采集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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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建设情况
(一)理事会召开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
4
本年度共召开理事会次数:
如没有,请填写0。
)次理事会
2、本基金会于(
2018
年:
)年(
5
月:
)月(
31
日:
)日召开(
1
届:
)届(
4
次:
)次理事会议
会议时间
14:30
会议时间:
请填写正确的时间格式。如:15:30
会议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2楼
地点:
会议议题
(一)报告基金会近期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审议《关于与人民眼光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法网12348媒体中心合作协议>的请示》; (三)审议《关于设立支持“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请示》; (四)审议《关于设立广东省青少年法律援助项目的请示》; (五)审议《关于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请示》; (六)审议《关于与工商银行签订协定期存款协议的请示》; (七)审议《关于启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申报书>的请示》; (八)审议《关于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九)审议《关于完善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的意见》; (十)其他事项; (十一)监事会发表监督意见。
议题:
(一)报告基金会近期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审议《关于与人民眼光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法网12348媒体中心合作协议>的请示》; (三)审议《关于设立支持“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请示》; (四)审议《关于设立广东省青少年法律援助项目的请示》; (五)审议《关于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请示》; (六)审议《关于与工商银行签订协定期存款协议的请示》; (七)审议《关于启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申报书>的请示》; (八)审议《关于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九)审议《关于完善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的意见》; (十)其他事项; (十一)监事会发表监督意见。
出席理事名单
史璞松、王少敬、杨帆、揭志文
出席理事名单:
史璞松、王少敬、杨帆、揭志文
未出席理事名单
王映明(外地出差)
未出席理事名单:
王映明(外地出差)
出席监事名单
叶进国、黄县辉、胡芳军
出席监事名单:
叶进国、黄县辉、胡芳军
未出席监事名单
无
未出席监事名单:
无
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会近期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2月-5月)》和《关于本会财务状况和预算的报告》,并集体学习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键条款,明确了本会安排年度预算的法律依据和核心指标要求。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人民眼光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法网12348媒体中心合作协议>的请示》,赞同将相关协议提交主管单位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按照要求积极落实。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支持“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的请示》,同意设立“支持‘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安排预算100万元,支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工作,服务省司法厅中心工作,塑造广东律师行业公益形象,加强与兄弟省份的交流合作。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广东省青少年法律援助项目的请示》,同意按照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申请青少年法律援助经费的函》的请求,设立“广东省青少年法律援助项目”安排30万元经费,在“明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援助基金”中预算。会议要求,我会于近期安排与团省委、明思律师所进行三方座谈沟通,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细节问题。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请示》,同意本会与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同意设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援助基金”,预算5万元,同意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志愿者服务团队”,为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六、审议了《关于基金会购买理财产品的请示》,研究了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财富天地广场支行《关于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金融资产投资建议》,认为本会不宜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主要原因是因为一旦亏损则无力承担,且投资行为可能违背部分捐赠人意向。但同时要认真领会主管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相关意见,在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也要考虑财产保值增值。会议认为,本会适宜考虑保本定期存款,在避免风险的同时增加利息收益,同意将900万元设为定期存款,423万元设定为协定存款,其余设为活期存款。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启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申报书>的请示》,同意启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申报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细节。 八、审议了《关于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意见》,同意按照厅计财处专业意见,落实招聘财会岗位人员1-2人,确保财务活动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同意对《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审批权限予以修改,增强现实操作性。按照本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修改后的表述为:“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使用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执行:(一)理事会权限: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使用。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业务支出和1万元以上的行政办公费用支出属于重大业务活动,由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召集理事会微信群会议行使重大业务活动审批权限。(二)理事长权限:在理事会通过的预算范围内5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理事长决定,行政办公费用开支在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行政办公经费开支应当按照法定比例严格预算,理事会和理事长在预算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必须符合“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本会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增加审批环节的,按照要求增加相应环节。” 九、会议确认了《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2018年3月27日微信会议纪要》,补签确认了此前有关文件资料。会议提出应当主动沟通主管部门,按照章程第二十四条落实“秘书长为专职”的法定要求。 监事会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以上议程合规有效。
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会近期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2月-5月)》和《关于本会财务状况和预算的报告》,并集体学习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键条款,明确了本会安排年度预算的法律依据和核心指标要求。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人民眼光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法网12348媒体中心合作协议>的请示》,赞同将相关协议提交主管单位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按照要求积极落实。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支持“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的请示》,同意设立“支持‘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安排预算100万元,支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工作,服务省司法厅中心工作,塑造广东律师行业公益形象,加强与兄弟省份的交流合作。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广东省青少年法律援助项目的请示》,同意按照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申请青少年法律援助经费的函》的请求,设立“广东省青少年法律援助项目”安排30万元经费,在“明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援助基金”中预算。会议要求,我会于近期安排与团省委、明思律师所进行三方座谈沟通,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细节问题。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请示》,同意本会与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同意设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援助基金”,预算5万元,同意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志愿者服务团队”,为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六、审议了《关于基金会购买理财产品的请示》,研究了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财富天地广场支行《关于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金融资产投资建议》,认为本会不宜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主要原因是因为一旦亏损则无力承担,且投资行为可能违背部分捐赠人意向。但同时要认真领会主管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相关意见,在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也要考虑财产保值增值。会议认为,本会适宜考虑保本定期存款,在避免风险的同时增加利息收益,同意将900万元设为定期存款,423万元设定为协定存款,其余设为活期存款。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启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申报书>的请示》,同意启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申报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细节。 八、审议了《关于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意见》,同意按照厅计财处专业意见,落实招聘财会岗位人员1-2人,确保财务活动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同意对《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审批权限予以修改,增强现实操作性。按照本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修改后的表述为:“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使用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执行:(一)理事会权限: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使用。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业务支出和1万元以上的行政办公费用支出属于重大业务活动,由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召集理事会微信群会议行使重大业务活动审批权限。(二)理事长权限:在理事会通过的预算范围内5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理事长决定,行政办公费用开支在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行政办公经费开支应当按照法定比例严格预算,理事会和理事长在预算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必须符合“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本会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增加审批环节的,按照要求增加相应环节。” 九、会议确认了《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2018年3月27日微信会议纪要》,补签确认了此前有关文件资料。会议提出应当主动沟通主管部门,按照章程第二十四条落实“秘书长为专职”的法定要求。 监事会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以上议程合规有效。
备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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