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公示
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2018年度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

单位名称: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登记证号:0489

成立时间:2017-12-13

性 质:非公募基金会

公示项目

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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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建设情况
(一)理事会召开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4)次理事会
2、本基金会于(2018)年(5)月(31)日召开(1)届(4)次理事会议
会议时间 14:30
会议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2楼
会议议题
(一)报告基金会近期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审议《关于与人民眼光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法网12348媒体中心合作协议>的请示》; (三)审议《关于设立支持“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请示》; (四)审议《关于设立广东省青少年法律援助项目的请示》; (五)审议《关于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请示》; (六)审议《关于与工商银行签订协定期存款协议的请示》; (七)审议《关于启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申报书>的请示》; (八)审议《关于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九)审议《关于完善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的意见》; (十)其他事项; (十一)监事会发表监督意见。
出席理事名单
史璞松、王少敬、杨帆、揭志文
未出席理事名单
王映明(外地出差)
出席监事名单
叶进国、黄县辉、胡芳军
未出席监事名单

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会近期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2月-5月)》和《关于本会财务状况和预算的报告》,并集体学习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键条款,明确了本会安排年度预算的法律依据和核心指标要求。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人民眼光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法网12348媒体中心合作协议>的请示》,赞同将相关协议提交主管单位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按照要求积极落实。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支持“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的请示》,同意设立“支持‘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安排预算100万元,支持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工作,服务省司法厅中心工作,塑造广东律师行业公益形象,加强与兄弟省份的交流合作。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广东省青少年法律援助项目的请示》,同意按照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关于申请青少年法律援助经费的函》的请求,设立“广东省青少年法律援助项目”安排30万元经费,在“明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援助基金”中预算。会议要求,我会于近期安排与团省委、明思律师所进行三方座谈沟通,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细节问题。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请示》,同意本会与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同意设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援助基金”,预算5万元,同意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志愿者服务团队”,为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六、审议了《关于基金会购买理财产品的请示》,研究了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财富天地广场支行《关于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金融资产投资建议》,认为本会不宜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主要原因是因为一旦亏损则无力承担,且投资行为可能违背部分捐赠人意向。但同时要认真领会主管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相关意见,在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也要考虑财产保值增值。会议认为,本会适宜考虑保本定期存款,在避免风险的同时增加利息收益,同意将900万元设为定期存款,423万元设定为协定存款,其余设为活期存款。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启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申报书>的请示》,同意启用《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申报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细节。 八、审议了《关于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意见》,同意按照厅计财处专业意见,落实招聘财会岗位人员1-2人,确保财务活动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同意对《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审批权限予以修改,增强现实操作性。按照本会《章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修改后的表述为:“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使用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执行:(一)理事会权限: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使用。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业务支出和1万元以上的行政办公费用支出属于重大业务活动,由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召集理事会微信群会议行使重大业务活动审批权限。(二)理事长权限:在理事会通过的预算范围内5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由理事长决定,行政办公费用开支在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行政办公经费开支应当按照法定比例严格预算,理事会和理事长在预算范围内行使审批权限,必须符合“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本会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增加审批环节的,按照要求增加相应环节。” 九、会议确认了《广东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2018年3月27日微信会议纪要》,补签确认了此前有关文件资料。会议提出应当主动沟通主管部门,按照章程第二十四条落实“秘书长为专职”的法定要求。 监事会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以上议程合规有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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