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学会章程》第五十五条 本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
根据单位会员的规模、效益、会员人数、出任学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情况。具体标准按如下两种情况中高的一项确定:
1. 按单位性质确定
(1)大型或效益较好的企业会员30000元;
(2)其他企业会员10000元;
(3)省级部门(单位)和院校会员10000元;
(4)地市学会3000元,珠三角地区市级学会5000元。
2. 按会内职务确定
(1)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
(3)理事单位3000元。
(二)个人会员
分支机构里的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其他个人会员,每人每年50元;退休的,自愿交纳。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标准: 字数限定在10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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