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公示
广东省国际生命科学基金会
2017年度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7日
单位名称:
广东省国际生命科学基金会
登记证号:
0230
成立时间:
2011-08-24
性 质:
非公募基金会
公示项目
封面目录
基本信息
理事会召开情况
理事会召开情况
理事会成员情况
理事会成员情况
理事会成员情况
理事会成员情况
监事情况
内部制度建设
党组织建设情况
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办理情况
专项基金、代表机构、持有股权的实体及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专项基金情况
代表机构情况
持有股权的实体情况
内设机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备案情况
公益事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计算有关比例的情况说明
本年度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本年度开展的援助“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
2018年度计划开展的援助“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
涉外活动情况
对外活动主要成绩、问题和管理政策建议
重大公益慈善项目收支明细表
重大公益慈善项目大额支付对象
由基金会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情况
委托理财
投资收益
基金会的关联方
基金会与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未结算应收,预付,应付,预收项目余额
应收款项账龄
应收款项主要客户
预付账款账龄
预付账款客户
应付款项
预收账款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资产负债表
业务活动表
现金流量表
公开基本信息
公开工作报告摘要及全文
公开募捐信息
公开公益慈善项目信息
公开其他资金信息
工作总结
监事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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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建设情况
2.1 理事会召开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
2
本年度共召开理事会次数:
如没有,请填写0。
)次理事会
本基金会于(
2017
年:
)年(
11
月:
)月(
5
日:
)日召开(
2
届:
)届(
1
次:
)次理事会议
会议时间
2017-11-05
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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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生物工程大厦2108房
地点:
会议议题
研究基金会申请慈善组织资格认定和修改章程事宜
议题:
研究基金会申请慈善组织资格认定和修改章程事宜
出席理事名单
巫颂平、张静华、罗佑文、赖谷、曾耿盛、苏志团、李奇伟、姚壮强、郭广茂、徐卫、李楚旭、黄卫东、张土志、房浩斌、钟婉萍
出席理事名单:
巫颂平、张静华、罗佑文、赖谷、曾耿盛、苏志团、李奇伟、姚壮强、郭广茂、徐卫、李楚旭、黄卫东、张土志、房浩斌、钟婉萍
未出席理事名单
无
未出席理事名单:
无
出席监事名单
梁云彪
出席监事名单:
梁云彪
未出席监事名单
无
未出席监事名单:
无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两个事项: 一、基金会申请设立为慈善组织,并根据省民政厅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二、依照法律法规内容和基金会现实修改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更改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生物医药与健康科学研究提供资助; (二)为建立与人类健康和幸福相关的研发平台; (三)为开发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提供资助; (四)为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养老机构提供公益资助。更改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包括:为生物医药与健康科学研究提供资助;为建立与人类健康和幸福相关的研发平台;为开发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提供资助;为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养老机构提供公益资助。 (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原: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 一) 一次涉及资金5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 二) 一次涉及资金50 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更改为: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慈善活动是指: ( 一) 一次涉及资金5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 二) 一次涉及资金50 万元以上的慈善活动。 原: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更改为: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实施。 原: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更改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原: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更改为: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原: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更改为: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原: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更改为: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自第五十一条起,新增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一次涉及资金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原: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顺延并更改为: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原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顺延为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原: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顺延并更改为: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原第五十五条顺延为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原: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年11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顺延并更改为: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年11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原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顺延为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两个事项: 一、基金会申请设立为慈善组织,并根据省民政厅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二、依照法律法规内容和基金会现实修改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更改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为生物医药与健康科学研究提供资助; (二)为建立与人类健康和幸福相关的研发平台; (三)为开发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提供资助; (四)为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养老机构提供公益资助。更改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包括:为生物医药与健康科学研究提供资助;为建立与人类健康和幸福相关的研发平台;为开发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提供资助;为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养老机构提供公益资助。 (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原: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 一) 一次涉及资金5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 二) 一次涉及资金50 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 更改为: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慈善活动是指: ( 一) 一次涉及资金50 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 二) 一次涉及资金50 万元以上的慈善活动。 原: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更改为: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实施。 原: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更改为: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原: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更改为: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原: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更改为: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原: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更改为: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自第五十一条起,新增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一次涉及资金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原: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顺延并更改为: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原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顺延为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原: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顺延并更改为: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原第五十五条顺延为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原: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年11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顺延并更改为: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年11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原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顺延为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注
无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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