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公示
深圳市华侨公益基金会
2017年度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深圳市华侨公益基金会

登记证号:0102

成立时间:1989-09-30

性 质:公募基金会

公示项目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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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建设情况
2.1 理事会召开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2)次理事会

本基金会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5)届(5)次理事会议
会议时间 2017-04-20 会议地点 市府二办619
会议议题
按照慈善组织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讨论通过基金会章程修改方案
出席理事名单
陈镇文、王苏生、陈志洪、郑军、万庆、区绮文、孙淑琴、廖志仁、马辉申、莫静璇、杨鹏、郑凯平、倪晋佳、曾国良
未出席理事名单
黄英超、刘敬毅、林宜龙、钟国爽、陈国红
出席监事名单
聂伟良
未出席监事名单

会议决议

本章程的修改根据《慈善法》和省民政厅对慈善组织章程细则的要求,按照慈善组织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进行修改调整。 1、章程中所涉及慈善组织开展的活动,一致表述为“慈善活动”。 2、本会宗旨修改为:发扬中华民族互助互爱精神,开展华侨事业和侨界关心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福利等各项公益活动,竭诚为侨服务,为社会服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3、增加邮政编码:518000。 4、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增加两项:1)遵照捐赠人的意愿采取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资助侨界关心的各项慈善事业的发展;2)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侨务事业发展的项目。 5、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由4年改为5年,监事任期由4年改为5年。 6、理事的资格修改为: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3)对基金会事业有实质性的贡献者以及在社会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各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市侨联现任兼职副主席;4)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5)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的参与议事。 7、理事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8、理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简化修改,涵盖之前所有内容。 9、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六条修改为决定组织架构组成;增加一条内容: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基金。 10、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的重大决议修改后更加简化突出。 11、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成员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12、对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要求补充的更加全面。 13、增加关于法人代表应承担的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14、理事长行使职权中,代表基金会接受各界人士及团体的捐赠修改为: 处理其他有关本会重大事项。同时删除第五条,原来的第六、七条改为第五、六条。 15、秘书长行使的职权修改并增加一项: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使其职权更加广泛完善。 16、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修改为“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17、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修改得更加精简。 18、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方案内容分析的更加具体。基金会财产的用途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9、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慈善法》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成立或认定后无需参加年检, 本章程里面有关年检内容去掉,并修改为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21、根据《慈善法》和省民政厅的要求,慈善组织章程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相关条款应增加关于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22、关于基金会剩余财产处理用于慈善目的方式修改。 议事情况:基金会章程修改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慈善组织基金会章程》(公开募捐资格参考文本)条款,并提交市侨联法顾委审阅,依法依规作出相应修改和建议。修订后的章程将更全面有效的为侨界慈善公益事业服务,为社会服务。陈镇文会长综合了大家的意见,并主持了举手表决。 表决情况:经过举手表决,一致通过基金会章程的最终修改方案。章程修改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注
列席:马勇智、郭永辉、王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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