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章程》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1、个人会员会费(人民币):
注册估价师会员每年500元;经纪人或经纪助理会员每年300元;
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每年400元;个人理事会员每年1000元;
个人副会长会员每年2000元;
2、单位会员会费(人民币):
估价机构会员每年3000元;其他相关机构会员每年3000元;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4000元;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7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12000元;会长单位会员每年22000元。
现拟修改为:
《章程》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1、个人会员会费(人民币):
估价师会员每年300元;经纪人或经纪助理会员每年300元;
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每年300元;个人理事会员每年1000元;
个人副会长会员每年2000元;
2、单位会员会费(人民币):
估价机构会员每年800元;其他相关机构会员每年800元;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会长单位会员每年20000元。
会费标准: 字数限定在10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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