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组织公示
深圳市绿色基金会
2017年度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深圳市绿色基金会

登记证号:0074

成立时间:1994-03-01

性 质:公募基金会

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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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建设情况
2.1 理事会召开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2)次理事会

本基金会于(2017)年(11)月(17)日召开(6)届(12)次理事会议
会议时间 2017-11-17 会议地点 会议室
会议议题
基金会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进行审议
出席理事名单
秦永安、郭德银、林昆宜、刘智美、吴锦花、唐灵兆、王丽、戴汉卿
未出席理事名单
梁明哲、刘志军、庄成
出席监事名单
邱梦葵
未出席监事名单

会议决议

一、慈善章程修改内容: (1)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绿色基金会。 (2)第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公开募捐筹集资金,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3)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宣传绿色理念,推动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 (4)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45万元,来源于社会募捐、企业和个人赞助、政府和事业单位资助、投资获利、存款利息。 (5)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岗路26号笔架山公园管理处南楼4楼,邮政编码:518035。 (6)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7)第七条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一)筹集资金、接受社会捐赠; (二)管理基金、购买股票或投资存款获利; (三)使用基金、宣传绿色理念、宣传绿化环保、营造生态环境。 (8)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9)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的参与议事;(五)对基金会事业有实质性的贡献者以及在社会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 (10)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11)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12)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六)处理其他有关本会重大事项;(七)负责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并代表基金会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专项基金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项基金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13)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单位组织的自愿捐赠;(三)基金本金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财产。 (14)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三)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慈善项目。 (15)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6)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17)第五十五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基金会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基金会所担负的任务;(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四)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五)参与讨论决定本基金会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六)对本组织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七)领导本基金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18)第五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19)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以下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一)宣传绿色理念; (二)推动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 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0)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同意上报基金会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三、同意完成基金会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后,上报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工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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