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年度检查
  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年度检查

  

  二、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三、年检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应当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四、年检程序

  (一)准备年检有关材料。1.登陆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dnpo.gov.cn),在“表格下载”中的“基金会” 栏目,下载《基金会审计报告模版》,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基金会审计报告模板》要求进行年度审计。2.登陆中国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chinanpo.gov.cn),进入网页后在右侧的“网上办公”平台中找到基金会专栏,点击“网上填报”,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网上填写完毕后须点击“提交数据”,待网上审批通过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二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号:18>);

  3.上年度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一次会议一份,并要求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编号:11>);

  4.工作总结(A4纸打印);

  5.基金会银行对账单;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广东省基金会通讯录(编号:23);

  8.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基金会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或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内容和标准,作出年检结论,并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五、年检结论类别

  基金会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六、年检合格的标准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

  

  七、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情形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一)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二)具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

  (三)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四)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年检中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措施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二)通过年度检查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三)基金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四)基金会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九、收费标准

  年度检查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1)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电话:83341307;

  (2)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204室)。

  联系人:刘斐然

  电话:83352190

  传真:83190621、83190791

  邮编:510030 

  

    十一、监督员及电话:汤爱萍 83351897

                       张燕斌 8339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