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常见问题解答
  一、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名称组成内容。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县级或县级以上)、字号(2个汉字以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二)行政区划名称。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广东省”行政区划名称或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惠来县教育基金会”;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广东省”的名称,例如“广东省深圳市郭春园中医发展基金会”;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例如“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

  (三)字号。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不能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作为字号;

  (四)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目前,我国的基金会涉及的公益事业领域主要有慈善(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艺术、环保、体育事业、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社会公共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等。

  二、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三、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四、基金会财产使用有何要求?

  (一)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五、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六、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中“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改为事后备案”的要求,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改为事后备案,并将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备案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七、联系方式:

  (1)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电话:83341307;

  (2)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203、204室),电话:83172597、83352190。

  邮编:510030

    

      八、监督员及电话:汤爱萍 83351897

                        张燕斌 8339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