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的养老机构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的框架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广东省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是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机关,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申办对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申办人为个人的,应当是香港、澳门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的永久性居民;是社会组织的,应当依据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组建或设立,且其负责人无犯罪记录。
三、申办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四)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开办经费应当全部来自申办人,且符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0元人民币的标准;
(五)有完善的章程;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对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七)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小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得小于1:5;
(八)拟申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四、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名称核准。申办人提交下列材料:
2、申办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申请办理证书。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一式一份>;
2、申办养老机构的可行性报告<一式二份>;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一式一份>;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一式一份>;
5、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二份>;
6、机构的规章制度<一式一份>;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一式一份>;
8、护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证明<一式一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相关表格(2101、2104A1、2104B1、2104C1、2107、2108、2109、2110表,其中2108表和2109表在雕刻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后交广东省民政厅备案)<一式三份>;
10、法人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准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收费标准
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免收费;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每件100元人民币(含证书费)。
七、咨询服务
受理申办地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广东省民间组织服务大厅
咨询预约电话: (8620)83340992 83197555 8335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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