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
  一、证书到期换证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证函(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在申请书上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单位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即可);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证书到期换证按变更登记标准收费(每件40元)。
 

  二、证书(印章)补办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证书补办须加盖公章);

  (二)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

  注:证书补办按变更登记标准收费(每件40元)。

 
  三、修改章程核准(备案)

  (一)章程核准(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一式三份)(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2110MJ表〉);

  (三)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修改章程核准(备案)不收费。
   

  重要提示: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变更举办者备案

  (一)变更举办者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举办者的理由,并附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变更文件;

  (三)财务清算报告书。

  注:变更举办者备案不收费。

   
  重要提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举办者变动,同时又发生其他登记事项变动的,除提交备案材料外,仍需按《条例》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事项变更的登记手续。

   
  五、增减内设机构备案

  (一)增减内设机构备案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附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与会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107表,一式三份,减少内设机构无须提供此表)。

  注:增减内设机构备案不收费。

  
  咨询电话:83340992、83354714

  咨询地址:

  (1)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

  (2)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

  邮编: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