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检查
2016-02-29
一、受理事项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二、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三、年检对象
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四、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通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
五、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六、年检的程序
(一)网上填报。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登陆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dnpo.gov.cn),在首页右侧登录系统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即可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扫描上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相关内容。
(二)年检事项。财务会计报告要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审计,年检内容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变动、履行登记手续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以及承接政府职能、委托事项、购买服务项目、组织开展论坛、参与国际组织活动、接受境内外资助等重要事项披露。
(三)结果确认。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报送后,网页显示年检办结时,将年度工作报告打印成纸质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两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一份),并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送交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章。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或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五)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内容和标准,作出年检结论,并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类别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合格的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为年度检查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没有超出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领域开展活动,确实按章程办事。
(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其他手续。登记的事项完全真实,能及时办理内部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印章和银行账户的备案手续;一年中没有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或者变更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内部机构和从业人员变更也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四)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开支合理合法,合法收入和接受捐赠、资助的资金能全部用到章程所规定的事业中去,没有侵占、私分和挪用等现象。
(五)没有从事营利性等经营活动。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中,按国家的规定收费,没有搞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保持自身的性质不变。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能按时上报年检有关材料,主动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整改期及其行政处罚
(一)“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十一、收费标准
年度检查不收费。
十二、咨询
咨询地址:
(1)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
(2)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