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注销登记

  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三、申请注销登记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基金会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二)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基金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文(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单位公章)。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编号:10);

  2.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注销批文;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11);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银行销户证明(复印件)。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重要提示:

  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一式三份材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一式二份材料。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从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dnpo.gov.cn)“表格下载”中的“基金会”栏目直接下载。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

  3.基金会注销登记,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五、批准注销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经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经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经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请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三)批准。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对准予注销登记的基金会,收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

  (四)公告。对准予注销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注销登记收费的标准

  注销登记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1)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电话:83341307;

  (2)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203室)。

  联系人:王军

  电话:83172597

  传真:83190791

  邮箱:mzt_wangjun@gd.gov.cn

  邮编:510030

    

    八、监督员及电话:汤爱萍 83351897

                       张燕斌 83394353